8月30日,印尼政府通过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第18A条,对自然资源出口外汇(DHE SDA)存放规则做出针对性放宽。自202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采矿业出口商,只需将至少30%的出口外汇收入在境内指定银行存放至少3个月,即可替代原“100%存放12个月”的刚性要求;政府已指定15家外汇银行作为合规存放机构。
新规并非全行业普惠,须同时满足三项硬条件:企业形式为印尼有限责任公司(PT)、主营业务属采矿业、至少一名股东来自“伙伴国”且持股不低于10%。政府列明的五个伙伴国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资通过香港SPV或内地直投持股的镍、煤、铜、铝土矿出口企业,均可能落入红利区间。
原规下,非油气自然资源出口商需将全部外汇收益锁在印尼国有银行体系一年,对企业现金流、美元付息、分红汇回均形成挤压。按新标,70%货款可正常结汇或调拨,仅三成锁3个月,资金占用周期缩短75%、锁定比例下降70%,直接缓解中资矿企的流动性压力与印尼盾错配风险。
建议正在印尼运营矿产开采、洗选、镍铁/氧化铝等出口业务的中资企业,立即核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是否体现伙伴国实体、持股比例工商登记是否≥10%、出口品类是否归入采矿大类。若条件擦边,可通过股东结构调整、分红通道重构在9月1日前完成合规闭环,避免错失窗口。